2022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删除了原部令第二十七条中“报废的校车、 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的规定。那么车辆是否需需要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解体呢?
虽然新部令中删除了“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的规定,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但是在拆解车辆时仍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执行。
相关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四、《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4.3.3 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5.19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因此,报废机动车解体时的监督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的规定执行。